2007年11月3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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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写“借条”公家钞票塞腰包
案发后逃避查处串供作伪证
吴郁

  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,竟侵吞集体资产,案发后,又找人作伪证。近日经湖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吴兴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决方某、魏某有期徒刑3年、缓刑1年和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以伪证罪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,缓刑1年。
  方某原是湖州陈板桥村党支部书记,湖州市第五届人大代表,今年4月辞去人大代表职务。方某在担任湖州开发区液化气配站法定代表人期间,多次指使出纳将销售款以向他人借款的名义入账。1999年4月18日、2000年6月20日,其利用职务之便,以归还借款的名义,自写领条,从液化气配站领取以“借款”方式存入的销售款25万元。得款后,方某将部分用于发放职工福利,个人实得人民币9万余元。
  2002年4月起,液化气配站开始转制。期间,液化气配站职工魏某以讨要工资为名,与方某合谋,将液化气配站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评估价篡改提高。后方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,将轿车以篡改的价格冲抵转制款,套取了村集体资金3万余元。
  2006年10月,方某得知司法机关正在调查其案件,为掩盖犯罪事实,方某与王某商谋,由王某承认确实向液化气储配站提供过借款,掩盖方某侵占集体资金的犯罪事实。此后,王某在侦查过程中多次故意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,以隐匿罪证。